99.08.12 訂定「優惠退離准駁行使及員額職缺控管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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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行政院為明確各機關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
                   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處理所屬人員優惠退離事宜,
                   及辦理所屬人員優惠退離後,員額及職缺之控管,特訂定本原則。
    
       2       二、各機關優惠退離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處理優惠退離案件,應與組織業務調整後,業務或人員可能
                     移撥之相關新機關籌備小組先行會商,並依會商結論做成准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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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機關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主管以上,應報院核定派免之常務人
                     員,其優惠退離案件,須報院核定,其餘人員得採取彈性權責劃分
                     作法,由主管機關統籌核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核定,並均以服務機關
                     名義准駁。
    
       3       三、各機關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配合行政院
                   組織調整須精簡者」之認定,應依組織業務調整結論,檢討員額配置
                   及人力運用狀況,參酌以下原則,審酌所屬人員是否須配合行政院組
                   織調整予以精簡:
               (一)公務人員:
                     1.申請優惠退離人員經檢討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配合行政院組織
                       調整須精簡者:
                    (1)機關組織業務調整後,其配置員額數未有縮編或規劃增加人力
                         配置,原機關配置預算員額數無減列空間。
                    (2)原機關組織業務調整後,將移由其他機關承接辦理,申請優惠
                         退離人員為原機關承辦該業務之人力,應隨同移撥至業務承受
                         機關,繼續承辦該業務。
                    (3)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等人員,其機
                         關或單位於組織業務調整後,未有裁併(撤)而不再設置之情
                         形。
                    (4)其他經原機關與組織業務調整後,業務或人員可能移撥之相關
                         新機關籌備小組會商,認為非屬須精簡者之情形。
                     2.各機關經檢討無前目規定之情形,依下列原則檢討人力配置,並
                       配合優惠退離措施精簡節餘人員:
                    (1)原機關(或單位)於組織調整後不再設置或與其他機關(或單
                         位)整併,其辦理業務萎縮、未由其他機關承接辦理或其業務
                         與承受機關有重疊情形。
                    (2)機關業務檢討透過行政程序簡化、實施分層負責擴大授權、推
                         動業務資訊化、提升人力運用效能等措施,確可減少人力需求
                         者。
                    (3)機關經行政院列管出缺不補人員之運用情形;其他所屬人員,
                         具有現職已無工作,且於組織業務調整後亦無其他工作可以調
                         任之情形。
                    (4)機關與其他機關整併,其原配置人力經檢討屬重複配置而可精
                         簡者。
                    (5)其他經檢討人力於組織業務調整後有精簡空間者。
               (二)聘僱人員:
                     機關經檢討無下列情形,並核實審酌其所屬聘僱人員確屬配合行政
                     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
                     1.聘僱人員依組織法律、其他法律或政策推動需要所聘僱,且其工
                       作於人員退離後,仍需另行聘僱人員辦理。
                     2.配合專案計畫或工程所進用之聘僱人員,該專案計畫或工程於組
                       織調整後,仍須由原機關或業務承受機關繼續執行,且其工作無
                       法由其他人員辦理。
               (三)駐衛警察:
                     各機關駐衛警察提出優惠退離申請,均屬須精簡者。
               (四)工友、技工、駕駛:
                     各機關工友、技工、駕駛提出優惠退離申請,均屬須精簡者。但經
                     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特殊性工友,應視機關業務需要審酌是否得予精
                     簡。
    
       4       四、機關人員辦理優惠退離後,員額及職缺之處理如下:
               (一)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機關公務人員、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工
                     友(含技工、駕駛)依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優惠退離後,該年度該人
                     員原編列預算員額配合相對減列,所遺職缺不得遴補;惟屬機關首
                     長、副首長、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等職務,機關得視需
                     要依相關規定指派人員代理。
               (二)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後,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扣除組織
                     業務調整生效日前已減列之優惠退離預算員額數,分配各二級機關
                     預算員額總數;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分別依組織業務調整後之編
                     制職務及聘(僱)用計畫書(表)用人,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
                     、駕駛),應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
                     條進用限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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