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2 訂定「優惠退離准駁行使及員額職缺控管處理原則」

1       一、行政院為明確各機關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
               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處理所屬人員優惠退離事宜,
               及辦理所屬人員優惠退離後,員額及職缺之控管,特訂定本原則。

   2       二、各機關優惠退離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處理優惠退離案件,應與組織業務調整後,業務或人員可能
                 移撥之相關新機關籌備小組先行會商,並依會商結論做成准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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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機關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主管以上,應報院核定派免之常務人
                 員,其優惠退離案件,須報院核定,其餘人員得採取彈性權責劃分
                 作法,由主管機關統籌核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核定,並均以服務機關
                 名義准駁。

   3       三、各機關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配合行政院
               組織調整須精簡者」之認定,應依組織業務調整結論,檢討員額配置
               及人力運用狀況,參酌以下原則,審酌所屬人員是否須配合行政院組
               織調整予以精簡:
           (一)公務人員:
                 1.申請優惠退離人員經檢討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配合行政院組織
                   調整須精簡者:
                (1)機關組織業務調整後,其配置員額數未有縮編或規劃增加人力
                     配置,原機關配置預算員額數無減列空間。
                (2)原機關組織業務調整後,將移由其他機關承接辦理,申請優惠
                     退離人員為原機關承辦該業務之人力,應隨同移撥至業務承受
                     機關,繼續承辦該業務。
                (3)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等人員,其機
                     關或單位於組織業務調整後,未有裁併(撤)而不再設置之情
                     形。
                (4)其他經原機關與組織業務調整後,業務或人員可能移撥之相關
                     新機關籌備小組會商,認為非屬須精簡者之情形。
                 2.各機關經檢討無前目規定之情形,依下列原則檢討人力配置,並
                   配合優惠退離措施精簡節餘人員:
                (1)原機關(或單位)於組織調整後不再設置或與其他機關(或單
                     位)整併,其辦理業務萎縮、未由其他機關承接辦理或其業務
                     與承受機關有重疊情形。
                (2)機關業務檢討透過行政程序簡化、實施分層負責擴大授權、推
                     動業務資訊化、提升人力運用效能等措施,確可減少人力需求
                     者。
                (3)機關經行政院列管出缺不補人員之運用情形;其他所屬人員,
                     具有現職已無工作,且於組織業務調整後亦無其他工作可以調
                     任之情形。
                (4)機關與其他機關整併,其原配置人力經檢討屬重複配置而可精
                     簡者。
                (5)其他經檢討人力於組織業務調整後有精簡空間者。
           (二)聘僱人員:
                 機關經檢討無下列情形,並核實審酌其所屬聘僱人員確屬配合行政
                 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
                 1.聘僱人員依組織法律、其他法律或政策推動需要所聘僱,且其工
                   作於人員退離後,仍需另行聘僱人員辦理。
                 2.配合專案計畫或工程所進用之聘僱人員,該專案計畫或工程於組
                   織調整後,仍須由原機關或業務承受機關繼續執行,且其工作無
                   法由其他人員辦理。
           (三)駐衛警察:
                 各機關駐衛警察提出優惠退離申請,均屬須精簡者。
           (四)工友、技工、駕駛:
                 各機關工友、技工、駕駛提出優惠退離申請,均屬須精簡者。但經
                 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特殊性工友,應視機關業務需要審酌是否得予精
                 簡。

   4       四、機關人員辦理優惠退離後,員額及職缺之處理如下:
           (一)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機關公務人員、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工
                 友(含技工、駕駛)依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優惠退離後,該年度該人
                 員原編列預算員額配合相對減列,所遺職缺不得遴補;惟屬機關首
                 長、副首長、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等職務,機關得視需
                 要依相關規定指派人員代理。
           (二)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後,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扣除組織
                 業務調整生效日前已減列之優惠退離預算員額數,分配各二級機關
                 預算員額總數;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分別依組織業務調整後之編
                 制職務及聘(僱)用計畫書(表)用人,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
                 、駕駛),應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
                 條進用限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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