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2 修正「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

1       一、本規定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       二、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
               十萬元之倍數為買賣單位;以美元為幣別之短期票券,買賣面額以美
               元一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一萬元之倍數為買賣單位。但基於商品交
               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不在此限。

   3       三、票券商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十萬
               元之倍數為發行單位,但債票形式之本票,最高發行面額不得大於新
               臺幣一億元。以美元為幣別之本票,發行面額以美元一萬元為最低單
               位,並以一萬元之倍數為發行單位,但債票形式之本票,最高發行面
               額不得大於美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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