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機場品質 別怪採購法

媒體質疑桃園機場採購結果欠佳,採購法未發揮功能。工程會表示,採購法是參考WTO及先進國家制度訂定,各機關自選合宜採購方式,採購結果欠佳不是採購法的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發新聞稿表示,採購法是參考世界貿易組織(WTO)及先進國家制度,訂定各種採購制度供各機關選擇適合的使用,桃園機場採購結果欠佳一事,「政府採購法並不是原罪」。

對於國營國際機場公司辦理採購是否排除適用採購法?工程會表示,應以法律決定,不會預設立場,但適用條約協定的採購,仍應依條約協定規定。

工程會表示,98年4月27日已通函各機關停止適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的行政院指示事項,回歸採購法規定,由各機關依法選擇最有利標的方式辦理。

工程會指出,98年全年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的採購案,總計3萬5513件,總金額新台幣1263億元,可見各機關採行最有利標方式已甚為普遍,若有個別機關排斥使用,「為該機關本身的問題」。

為了讓各機關更有彈性辦理最有利標,工程會近期將修訂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及訂定簽辦最有利標範本、訂頒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參考作業方式及訂頒依法善用最有利標及限制性招標做法。

除此之外,工程會表示,已修訂招標期限標準,明定以公告方式辦理緊急採購,可縮短等標期至10天;也包含修訂廠商總標價偏低的執行程序及縮短工期招標決標策略及做法。

工程會也表示,希望各機關能夠選擇合宜的採購方式,以獲取較佳的採購結果,別只以省錢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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