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之行為短暫,被害人尚未來得及反應,則沒有「有無『違反意願』」的問題,而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偷襲觸摸罪所稱「乘人不及抗拒」之情形.本案因15秒爭點上是否已讓被害人來得及反應,為事實認定問題,可能法院間針對個案會有不同意見,並未有何不妥。
據媒體報導,年逾五旬的男子張姓嫌犯扮起公車癡漢,猥褻車上女大學生,被害文化大學女大學生案發當時途中上車,因車上乘客多沒有空位,女學生只好站立。張嫌見被害人竟心生淫念,不顧公車周遭尚有其他乘客,囂張拉開長褲拉鍊並掏出生殖器,貼近被害女學生背部,利用公車搖晃之際,以生殖器來回磨蹭被害人臀部,時間長達15秒。被害人察覺有異閃身躲避,張嫌再次靠前猥褻被害人,所幸當時車上一名文化大學黃姓學姐見狀,請車上另名同學告知司機,等到公車駛抵文化大學門口時,再報請校警合力逮捕張嫌移送法辦。
本案例涉及:張男是否觸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或者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觸摸罪(或稱偷襲觸摸罪)? 實務認為,如因行為人之行為短暫,被害人尚未來得及反應,則沒有「有無『違反意願』」的問題,而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偷襲觸摸罪所稱「乘人不及抗拒」之情形.本案因15秒爭點上是否已讓被害人來得及反應,為事實認定問題,可能法院間針對個案會有不同意見,並未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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