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0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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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 條    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依下列基準收
               取審查費:
               一、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應依前條規定
                   收取審查費。
               二、前款規定情形外,原申請籌設面積十公頃以上者,收取新臺幣一萬一
                   千元;未達十公頃者,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
    
    第 7 條    本標準規定之收費基準,觀光局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或消費者
               物價指數變動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辦理定期檢討一次;其有修正之必要者
               ,報請交通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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