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十一之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於本要點九十九年八月六日修正生 效後選任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 等內親屬之關係。 12-1 十二之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原因或考量,報經行政 院核准外,應即更換。 20 二十、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於七月底前 ,將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報送本會,另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 將決算書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一併報送本會。預算書及決算書於報 送本會時,如涉及財產總額變更者,應同時報請本會許可後,向法 院為變更登記。本會為瞭解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 團法人其實際財產總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得隨時加以 查察。 政府有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於七月 底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業務計畫書、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本 會備查,另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 ,送本會備查;其財務報告,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政府未捐助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以上之財團法人,每年籌編預算前,應依捐助章程擬具年度營運目 標及營運計畫送本會核定,並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 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另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 業務報告書,送本會備查;其財務報告,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三項以外之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算 書及業務計畫書,另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業 務報告書,送本會備查。 前四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 量表、主要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政府、公營事業、非營業基金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參與捐助 成立之財團法人,其業務及預算執行情形,應逐季報請本會備查。 20-1 二十之一、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因接受民間捐 贈而將變更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應於接受該項民間捐贈 前,檢具擬變更之捐助章程、財產變更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報經本會核可後始得為之。 20-2 二十之二、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年度預算 書案時,須併同檢送各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 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簡歷資料(含學、經歷) 、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 料。 21 二十一、本會應至少每三年對主管財團法人進行查核。查核結果應填具業 務監督及績效評核表(附表),有應改正情事,得命令限期改善 ,並列案控管,追蹤改善情形。 本會對於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至少 每三年實地查核一次,並應將查核結果於本會網站公開。 本會為瞭解財團法人之業務,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 ,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