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點修正後規定,下列保稅貨物得免押運,但應監視加封:
(一)已裝置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並按時開機之低危險群廠商之貨物。
(二)經查驗無訛之貨物。但出倉退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三)在同一保稅管制區內移儲或進出倉之貨物。
(四)稅率在五%(含)以下且非屬管制進口物品之貨物。
(五)飛航、輪船、貨櫃專用之修護用品。
(六)空廚待加工原料及餐車上使用之消耗品。
(七)各關稅局依職權審酌核可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