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復興航空一架客機降落在台南機場時,因軍方控管疏失,導致飛機擦撞地面工程車的重大飛安事故,機身嚴重受損,宣告報廢,復興航空提出國賠訴訟,高等法院依據飛安會調查,確定是控管疏失造成飛安意外,昨判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應賠償復興航空五億三千七百多萬,創下歷來國賠最高紀錄;此案可上訴。空軍司令部表示,訴訟程序尚未結束,將依判決書內容擬妥因應作為。
軍方不服:程序未結束 將有作為
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晚間十時半,復興航空GE543班機,接獲台南機場塔台降落許可後,降落到台南機場卅六號跑道,高速滑行時,突然撞擊正在施工中的德寶營造所屬的工程車,致機身嚴重損壞,經法國AIRBUS公司評估後,只能放棄修復,宣告報廢。
復興航空認為,是獲台南機場塔台許可及指示才降落,塔台卻未淨空跑道,管理上有缺失,飛機無法再使用,應負飛機損失、營業損失等賠償,扣除保險公司理賠的機體損失險一千零七十萬美元,向空軍司令部求償五億五千四百六十二萬多元。
空軍司令部反駁指出,台南機場是軍民合用的機場,當時是民航局發包給德寶公司承作機場跑道整修工程的施工人員進入跑道施工,才發生此意外,復興航空請求國賠,沒有法律依據。
跑道有車竟准降落 班機撞毀報廢
台北地院認定,復興航空降落台南機場是依據塔台許可和指示,綜合相關事證認定,空軍司令部應負國賠疏失責任,九十五年判空軍司令部應賠償五億五千四百六十二萬元。
空軍司令部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並指稱復興航空在深夜、逾時降落台南機場,也應負過失責任。
高院合議庭認為,飛安會調查認定,飛安意外過失責任在空軍司令部身上,且復興航空是經塔台許可才降落,也無證明有足夠時間或機會可以適時反應避免事故發生,認定復興航空並無過失,判空軍司令部應國賠復興航空五億三千七百六十八萬多元;復興航空請求賠償聯貸銀行解約金的利息損失等多項費用一千多萬元,並未判准賠償。
出處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許紹軒/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