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更生之聲請程序?

 

(一)更生程序概說:這個程序是要讓債務人可以自力更生,藉由法院之職權,把債務人的財產透明化,減輕債務人負擔,降低更生方案所提出的條件,也就是在提更生方案時,所清償的金額可以有減少的空間,及法院適時的介入,逕為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使債務人可以在盡自己能力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

(二)更生程序之要件:債務人須有更生原因存在,也就是說必須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的原因時,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沒有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

1.管轄法院:債務人要聲請更生要在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如果住 所地的法院不能聲請,就要在債務人主要財產的地方法院來聲請。

2.繳交費用:聲請更生要繳交聲請費一千元及法院寄給債權銀行繕本的郵務費用。如果聲請費一千元經法院命補正但逾期未繳納,法院則會駁回債務人更生的聲請。

3.聲請人:必須是債務人才可以聲請。

4.聲請時期:債務人要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是宣告破產前聲請。

5.協商前置:債務人要聲請更生必須先經過前置協商,如果前置協商不成立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

6,聲請書件:債務人要提出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更生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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