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電話行銷糾紛,保單多三天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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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來透過電話行銷保單,已成為司空見慣的手法之一,但正因如此,衍生的招攬爭議也越來越多,為避免問題擴大,金管會通過「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強調在保障消費者權益下,除了原有的簽約後可享10天保險契撤期之外,九月份開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還有3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

      同時規定,未來電話行銷保單,投保壽險最高保額500萬元至800萬元,傷害險(意外險)最高保額600萬元,就連如果購買為產險保單,每張每年保費也不得超過5萬元。

      金管會表示,電話行銷保單即使消費者在電話已同意投保,事後業者還是必須完成核保程序,否則契約無效。

      所謂核保程序包括確認保戶投保意願,保戶與被保險人都必須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且新增加如果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單時,得寄送保險契約給保戶,必須給予至少三天的契約審閱期,不滿意可隨時要求撤銷保險契約。

      金管會認為,未來只要透過電話行銷保單,無論是線上直接成交,或事後透過書面確認成交,都一併納入列管後,爭議可望大幅降低。

      至於電話行銷保單為壽險商品時,銷售範圍將以傳統型壽險、健康險、年金險、傷害險等為限,且壽險最高保額500萬元至800萬元。

      另外,電話行銷保單現階段不少是鎖定「老人」,尤其更透過電視廣告強調「保證承保」、「免體檢」等。

      金管會坦承,這些廣告都過於簡化,再加上老人對行銷話術不瞭解,常常深受其害。因此,之後電話行銷過程除全程錄音外,也必須將提供給要保人審閱的契約條款內容、聲明書、電話錄音等相關記錄存檔列管,並會保存到合約期滿,或通知不承保後兩年。

    出處來源:卡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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