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行政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事項。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 導事項。 三、警察勤務制度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四、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五、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六、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公娼登記及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警棍、警銬、電氣警棒、電擊棒之管理及警械管制事項。 十一、協助取締環保犯罪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事項。 第 7 條 戶口組職掌如下: 一、家戶訪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戶警聯繫事項。 三、戶口卡片建立、通報、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警勤區之劃分、變更、督導、管制及績優警勤區之遴選、考核等事項 。 六、社區治安及社區警政事項。 七、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作業管理、稽核事項。 八、勤區查察處理系統及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作業管理、稽核 事項。 九、其他有關戶口業務事項。 第 8 條 安檢組職掌如下: 一、安檢勤(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機場、港口、貨櫃初期遭受劫持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 事項。 三、機場禮遇案件及會晤過境旅客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四、機場公務借證、記者工作證等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五、機場管制區進出人員管制、安全查核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查獲非法械彈、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督導事項。 七、港口治安秩序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臺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新闢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十、安檢特定情報、保防業務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十一、國家航空保安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協調、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安檢警察業務事項。 第 9 條 外事組職掌如下: 一、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 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外事情報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 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之 規劃、督導事項。 六、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 法入境之規劃、督導、聯繫事項。 八、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九、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第 11 條 交通組職掌如下: 一、交通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交通秩序整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交通事故處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講習之督導事項。 六、交通警察執法之督導事項。 七、交通警察裝備器材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交通統計、記錄及通報規劃、督導事項。 十、鐵、公路橋樑隧道之巡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交通警察業務事項。 第 12 條 經濟組職掌如下: 一、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協助查緝偽造新臺幣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偵辦高利貸放(重利罪)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取締濫墾林地、山坡地、濫伐林木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事項 。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查緝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經濟警察業務事項。 第 14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署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署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及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署工作報告、簡報、警政工作年報。 五、本署署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署公文之文書處理程序。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署檔案管理作業。 八、本署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本署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十、本署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 十一、重要方案之追蹤、列管、考核事項。 十二、本署業務督導之規劃及列管事項。 十三、本署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十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五、逾期公文之調卷分析及簽報事項。 十六、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七、公文稽催管制及各項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八、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九、本署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二十、本署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 15 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重點業務督導之規劃、考核事項。 三、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要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型塑警察優質文化、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及激勵士氣等工作之規 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督導事項。 七、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員警考核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員警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員警申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第 18 條 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 一、警政新聞之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 三、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事項。 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六、民意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 七、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第 20 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置及通報事項。 二、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事項。 四、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置、通報、聯繫事項。 五、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六、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擬修之提報事項。 七、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之提報事項。 九、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運作、考核事項。 十、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業務及航空器支援申請案之審核、調派事項 。 十一、監看電視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事項。 十二、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事項。 第 21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警察機關與駐衛警察之設置、裁併及警察員額之編組變更等規劃、督 導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申請復用案件之核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之核辦事項。 四、獎懲案件、請(頒)發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模範公 務人員等案件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加給之規劃、核辦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九、警察人員入出境之核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一、本署及所屬機關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警察人事法令之釐訂及修正事項。 十三、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照護事項 。 十五、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及殉職人 員子女教養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32 條 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 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直轄市政府警察 局局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