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許瑋倫車禍事件法院判決

藝人許瑋倫於96年1月26日乘坐助理坐車於拍戲途中,林姓女助理駕駛之車輛不慎撞至中央護欄,後方大貨車司機不慎追撞,藝人許瑋倫送醫不幸於同月28日晚間逝世。

該案由苗栗地方法院於97年1月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33號〉:法院審酌林姓女駕駛於車子打滑撞倒護欄故障後,卻未於後方放置危險警告標誌,只顧找手機,但許姓藝人有按危險警告燈。而後方大貨車駕駛平日從事載運汽車材料為業,發現前車故障,疏於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在企圖切入中線閃避不及之後,才採煞車。但是已經來不及,追撞到林姓女子的座車,致使林姓女子坐車呈180度旋轉,車身左後方轉擊路肩護欄後停止。此際,林姓女子已經受有腦震盪、右下背挫傷、右眼角瘀青等傷害,許姓藝人受有出血性休克、頭部外傷、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及嚴重腦水腫、左側肺挫傷出血及兩側氣血胸、肺衰竭等傷害,送醫急救後,於96年1 月28日晚間7 時37分不治死亡。法院認為被告過失行為與許姓藝人身亡有因果關係,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疏於注意前方車輛,全案依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因為該案適逢減刑條例所適用之減刑日期範圍,所以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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