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7.20 修正「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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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06 條  受試者發生任何嚴重不良事件,試驗主持人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並儘
               快提供詳細書面報告。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試驗主持人應立
               即通知人體試驗委員會。但若試驗計畫書或其他文件明確排除者,不在此
               限。
               試驗委託者獲知未預期之死亡或危及生命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應於獲知
               日起七日內通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並在獲知日起十五日內提供詳細
               書面資料。
               試驗委託者獲知未預期之死亡或危及生命以外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應於
               獲知日起十五日內通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並提供詳細書面資料。
               第一項之口頭及書面報告,應以受試者代碼代表受試者之身分,不得顯示
               受試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其他可辨認受試者身分之資訊。
               嚴重不良事件與嚴重藥品不良反應之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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