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認為肇事逃逸罪是在保護公共安全,93年台上字第6513號判決認為:「駕車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及遺棄無自救力之人罪,二者之構成要件不同,且所侵害之法益,前者為社會之公共安全,後者為個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亦屬有間。本件被告駕車肇事,致被害人受傷成無自救力之人後,基於遺棄之犯意,而駕車逃逸之一個行為,係屬同時觸犯犯罪構成要件及侵害法益均不相同之上述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自不能認係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個犯罪行為,同時有數法條可適用之法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