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2-3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球蟲症之病原(E. maxima, E. mivati, E. acervulina, E. tenella),經球蟲陰性之禽類腸道增殖後,分離球蟲卵囊製成活蟲製 劑之檢定。 第 182-4條 檢驗雞球蟲活蟲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病原細菌(如沙氏桿菌、 溶血性大腸桿菌、梭狀芽孢桿菌等),每劑量疫苗中非病原性細菌不 得超過一○個。 三、病毒迷入否定試驗:取磷酸緩衝溶液稀釋之疫苗一○公撮加入玻璃珠 (glass beads ;直徑○‧○一至○‧一一公釐)後,高速震盪五分 鐘,再以 6,000g 離心一○分鐘,取上清液○、一公撮接種於三個九 至十一日齡雞胚胎尿囊腔內,另取二個為對照,於攝氏三十七度培養 七日後,抽取尿囊液並檢查胚胎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再將抽取之尿 囊液接種於三個九至十一日齡雞胚胎尿囊腔內,另二個為對照,於攝 氏三十七度培養七日後,檢查胚胎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尿囊液與等 量五%雞紅血球混合,須無平板凝集反應。 四、活蟲卵數試驗:每劑量已芽孢化球蟲卵囊不得少於九○○個。 五、安全試驗:選一至七日齡 SPF 雞十五隻,分成 A、B、C 三組,每 組各五隻,A 組為對照,B 組以口服接種疫苗,每隻一○劑量,C 組 以皮下接種疫苗,每隻亦一○劑量,接種後連續觀察三週,所有雞隻 應無不良反應而健存,犧牲剖檢腸道應無明顯之球蟲感染病灶。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第 182-5條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表現第二型豬環狀病毒(Porcine circo- virus type 2;PCV2)之第二開放閱讀框架(Open reading frame 2;OR F2)基因,經細胞增殖培養及不活化後加入適當佐劑之疫苗檢定。 第 182-6條 被檢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 0.2 %以下 ,硫柳汞(Thimer osal)須為 0.01 %以下。 四、不活化試驗:依原廠說明書進行不活化試驗,須無檢出環狀病毒特異 性螢光或細胞病變效應。 五、抗原含有量試驗:以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分析法(ELISA) 測定被檢疫 苗不活化 PCV2 抗原之相對效價(Relative potency;RP),試驗方 法依原廠提供 ELISA 抗原和程序製備測試盤,並依原廠提供之試劑 、抗體、陰性對照品、陽性對照品與標準抗原進行測試,測試後之吸 光值以 Relpot 4.0 軟體(U.S. Department of Agric ulture, Ce- nter for Veterinary Biologics Program’s Relative Potency C- alculation Software, May 22, 2002) 或最新版本軟體,計算 RP 值,RP 值必須≧ 1。 六、安全試驗: (一)小白鼠:選用時三至十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五隻,皮下注射十分之一 劑量,接種後觀察十四天,不得有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天竺鼠:選用二百五十至三百克健康天竺鼠三隻,皮下注射一劑量 ,接種後觀察十四天,不得有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豬:選用三至四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 en free;SPF )小豬三頭,取二頭以肌肉注射接種本疫苗二劑量,另一頭為對照 組,接種後觀察二十一天,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