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7.07 修正「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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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耳鼻喉科。
               七、精神科。
               八、牙科。
               九、骨科。
               十、放射科。
               十一、復健科。
               十二、家庭醫學科。
               十三、麻醉科。
               十四、急診科。
               十五、漢生病防治科。
               十六、檢驗科。
               十七、護理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生活輔導室。
               二十、社會服務室。
               二十一、病歷室。
               二十二、總務室。
               二十三、人事室。
               二十四、會計室。
               二十五、政風室。
    
    第 19 條   漢生病防治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漢生病預防、巡檢、診療。
               二、防治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三、防治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防治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3 條   生活輔導室掌理漢生病院民照護事項如下:
               一、院民食、衣、住、行日常生活照護。
               二、院民心靈輔導事項。
               三、院民居家環境維修與整理。
               四、院民育樂生活規畫與辦理。
               五、院民突發及亡故事件處理。
               六、安排及引導外賓參觀及慰問事宜。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