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7.07 修正「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辦事細則」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耳鼻喉科。
           七、精神科。
           八、牙科。
           九、骨科。
           十、放射科。
           十一、復健科。
           十二、家庭醫學科。
           十三、麻醉科。
           十四、急診科。
           十五、漢生病防治科。
           十六、檢驗科。
           十七、護理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生活輔導室。
           二十、社會服務室。
           二十一、病歷室。
           二十二、總務室。
           二十三、人事室。
           二十四、會計室。
           二十五、政風室。

第 19 條   漢生病防治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漢生病預防、巡檢、診療。
           二、防治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三、防治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防治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第 23 條   生活輔導室掌理漢生病院民照護事項如下:
           一、院民食、衣、住、行日常生活照護。
           二、院民心靈輔導事項。
           三、院民居家環境維修與整理。
           四、院民育樂生活規畫與辦理。
           五、院民突發及亡故事件處理。
           六、安排及引導外賓參觀及慰問事宜。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