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未獲准許前,可否要求暫時不繳罰金?

罰金刑案件,依刑法第42條之規定,仍應於裁判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罰金者,不能完納而強制執行或分期繳納,嗣易服勞役時,始得依第42條之1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於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有錢繳納罰金,自應許之,惟以一次繳納罰金執行完畢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除一次完納罰金執行完畢外,執行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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