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社會勞動係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作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避免犯輕罪者因無錢易科罰金或繳納罰金而入監執行,致無法照顧家庭與切斷既有工作。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符合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易服社會勞動以履行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拘役或勞役1日。履行期間參酌個案易服社會勞動時數之多寡、社會勞動者之身心健康、家庭、工作或學業狀況等各項因素決定,徒刑拘役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社會勞動之履行於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為之,每日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惟經執行機關(構)及社會勞動人之同意,得於夜間或清晨為之,且每日不以8小時為限,惟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應親自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