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犯罪輕微,而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依刑法規定,在合於下列要件時,得聲請准予易科罰金:
(1)所犯之罪重本刑(即對某種犯罪,法律規定其應科處的最高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2)法院所宣告之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3)受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關係,若對其為刑之執行,依一般社會觀念顯有困難者。
(二)聲請易科罰金,請提出執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例如:
(1)因「身體」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公立或主管官署核准立案之私立醫院或當地衛生所之診斷書(如係一望可知殘疾不須提出證明文件)。
(2)因「教育」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學生證明文(如在學證明書、有效之學生證等)。
(3)因「職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職業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稅單)。
(4)因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扶養親屬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或原本。(不須提出村、里、鄰長證明)
(三)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