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與賣春者為性交易,二者並不會構成刑法上之犯罪(賣春者須年滿十八歲,不則嫖客仍有刑責),僅賣春者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嫖客則都不會受到處罰(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認為該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於二年內失其效力)。但若對未成年人援助交際則會觸犯刑法。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更規定,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