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到底是否構成犯罪?實則刑法中並沒有直接處罰性交易,刑法第231條之「媒介性交猥褻罪」和第231之1條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是用以處罰開妓院的老闆或皮條客。至於妓女和嫖客則是不處罰。但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則有處罰妓女和皮條客,不過這是屬於行政罰的範疇,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不過嫖客仍是不處罰。(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認為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故有關性交易之犯罪和處罰,可圖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