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談工程契約中之保固責任。

一、保固範圍應僅限於因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所造成之瑕疵,至於因可歸責於業主、第三人或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害,則不在保固範圍內,應由業主自行負擔修復費用。

二、保固責任雖亦係要求承包商於保固期內負責修復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瑕疵,惟該義務係依據契約條款而來,且依上開保固之定義,承包商僅就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始負保固之責,與法定瑕疵擔保責任係依民法規定而來,且屬無過失責任,須由承包商舉證免責,二者未盡相同。

三、有關保固是否包括保養?凡因設計不當所造成之瑕疵,是否屬保固責任範圍?實務見解認為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或減少報酬,又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查依上開鑑定報告所示,被上訴人就路面下陷部分之工程瑕疵,應負保固責任,至擋土牆傾斜部分則屬工程設計單位原設計施工法是否適當,尚非被上訴人所負保固責任之範圍。本件工程瑕疵依其責任分擔及修復費用額既在六萬八千一百元範圍內,被上訴人對此亦不爭執,則上訴人就上述保固金八萬二千三百九十元主張抵銷,在六萬八千一百元之範圍內為正當,至抵銷後,因保固期間現已屆滿,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返還經抵銷後之保固金餘額。皆採否定見解。高院89年上易字第3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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