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發包商(即業主)遲延給付工程款,承包商可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暫停施工或拒絕交付工作物?

關於此問題,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一、承包商不得主張民法二六四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此說認為承攬契約採「報酬後付主義」,承包商履行完成工程並交付工作物之義務,均應先於業主給付報酬之義務,故承包商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交付工作物或暫停工作。代表性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號判例。

二、承包商得主張民法二六四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此說認為承包商交付工作物之義務,與業主報酬之給付,具有對待給付之關係,故承包商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交付工作物或暫停工作:代表性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六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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