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程序->當事人依轄起訴請求。 (依營造業法第67-1條:「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 臺北地方法院已成立工程專庭,預計在2010年9月正式承審案件,負責審理工程民事糾事件。
二、調解: 1.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以下。 2.工程會及各地方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政府採購法第85-1條以下。 -臺北縣、臺北市、臺中市、嘉義縣、高雄市均設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3.仲裁機構-仲裁法第45條以下。 4.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調解規則。 5.其他調解機構-例如鄉鎮市調解條例。
三、仲裁 1.當事人合意仲裁:仲裁法第 1條:「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2.強制仲裁:政府採購法第85-1條第2項後段:「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