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利益終局判決之當事人,於判決宣示或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向原受訴之地方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合議庭)。原告起訴後受不利益之判決時,應於接獲判決書後二十日內,對於對造提起第二審上訴。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 1.原告對於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法院進行言詞辯論併終局判決,如判決對原告不利時,此時原告應於接獲判決書後二十日內,對被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2.原告於上訴至第二審法院時,因時間急迫致不及書寫上訴理由時,得暫於上訴狀內表明不服第一審判決之聲明,即可向法院遞狀,俟參與開庭時,再按被告人數補提數份理由狀。 3.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於地方法院合議庭,且需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方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
二、第二審判決後應注意事項 1.原告向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法院辯論終結並為終局判決後,如判決對原告不利時,原告亦應於接獲判決書後二十日內,對被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2.如第二審判決原告勝訴,而被上訴人於接獲判決書後二十日內亦未對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即視為終局判決確定,原告即可據以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以供日後聲請強制執行時之執行名義用,但如卷宗在第二審法院時,則向第二審聲請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