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及畜牧獸醫機構,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購買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數量,不得超過附表之規 定。但其藥品結存量逾規定之年限量一半以上者,得限制其購藥量。 前項機構購用數量如因實際需要超過本辦法附表規定限量時,應檢附管制 藥品增量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稱食品 藥物局)申請,經核定後,其每年可購數量依新核定量辦理。 第 3 條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購買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數量,依本條例第六 條規定核准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需用品量為限。 第 4 條 西藥製造業及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購買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原料藥用以 製造含管制藥品成分之製劑者,應填具申請書,其每次可購數量依核定之 生產計畫需用原料藥品量為限。但其原料藥之結存量逾前次購藥量一半以 上者,食品藥物局得限制其購藥量。 前項業者申購之原料藥係用以產製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製劑者,應依 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管制藥品製造同意書;如係用以產製非屬 管制藥品製劑者,應按月列報該製劑之最終零售銷售對象資料予食品藥物 局及各銷售地衛生主管機關。 第 5 條 國軍基層醫療單位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品項數量,應由軍醫主管 機關指定之單位統籌預估全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需用之 品量,向食品藥物局申請核定後交由食品藥物局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按核定 量分批配售。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