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本要點法律扶助方式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法律文件撰擬。 (三)民事訴訟之代理。 (四)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 3 三、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或協調不成立, 於提起民事訴訟時,得申請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法律扶助: (一)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 (二)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 (三)雇主有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 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四)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訴訟程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或再審時提出申請法律扶助,雖未經當 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或協調不成立之程序,仍得依前項規定申請 法律扶助。 5 五、本要點扶助費用之標準如下: (一)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訴訟之律師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四萬元。但經審核認有正當理由者,律師費得增至六萬元。 (二)勞工共同申請者,每一審訴訟之律師費,最高補助十萬元。但經審 核認有正當理由者,律師費得增至二十萬元。 (三)申請保全程序者,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三萬元。 (四)申請督促程序者,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一萬元。 (五)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四萬元。 (六)申請法律文件撰擬者,撰擬費用最高補助一萬元。 本會得依扶助案件之類型、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序,決定法律扶助方式 及金額。 7 七、申請人申請法律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經濟狀況與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 (五)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或協調不成立之紀錄影本。 8 八、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法律扶助者,本會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 冊,協助申請人委任適當之律師。 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申請人應於核准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起訴狀 或聲請狀等相關文件及領據向本會申請撥款。 前項撥款程序,經申請人書面同意,本會得逕撥款至受委任律師之帳 戶。 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如由委任律師於訴訟前促成調解或和解成立者 ,按核定之律師費給付。 第一項扶助程序終結後,受委任律師應將扶助結果通知本會。 9 九、申請法律扶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二)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政府輔助或補助。 (三)不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 (四)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五)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 (六)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 (七)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構)。 (八)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