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6.17 修正「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 5   條  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金融
           機構申請承受擔保品:
           一、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
               勘查第二條第四項現況之證明文件。
           二、擔保品登記簿謄本或擔保品所有權資料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或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貸款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五、切結檢具資料文件屬實之書面聲明。
           前項申請期限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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