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消費者購買車體損失險,除了必須了解商品的承保範圍,也要留意「除外責任」問題,因為這是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另外,包括:「出險自負額」與「被保險人定義」,消費者在投保時都應該詳加檢視。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消費者替自己的愛車投保車體損失險時,應審慎考量自身需求,其中,「除外責任」經常是消費者所忽略項目。
保險局表示,所謂的「除外責任」,就是被保險汽車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例如: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的毀損,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惡意破壞所致的毀損滅失。
若是屬於「除外責任」項目,保險局提醒,保險公司並不會理賠,因此,消費者應知道有哪些項目屬於「除外責任」,以避免投保後無法獲得理賠,而產生糾紛。
此外,「自負額」與「被保險人定義」也是消費者必須留意的項目;保險局解釋,「自負額」是指遇到任何一次車體險理賠時候,被保險人須先負擔一定之金額,保險公司只針對超過自負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
例如:目前甲式及乙式,第1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台幣3000元,第2次為5000元,第3次以後為7000元;丙式則無自負額規定。
至於「被保險人定義」,是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這兩類的適用範圍。其中,附加被保險人包含列名被保險人的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所僱用的駕駛人或所屬的業務使用人,以及經保險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因此,若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下,讓其他第三人使用被保險汽車,結果,發生該保險承保範圍內的毀損滅失之時;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因此,消費者應特別注意。
出處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