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金錢債權存在,此項債權除法律別也規定或性質不得扣押外,自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就此債權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人金錢債權之執行行為,謂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之執行」。故此之執行,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請求權為標的。 2.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