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2 條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前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之。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第一項批發價格之調整,應分別以下列方式計算之:一、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二、依第二條規定計算之。前項批發價格之調整,其費率分別計算結果不一致時,依較低者。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