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建構職業傷病診治及通報網絡,以提供職業傷病勞工更親近性之診療服務,並提昇職業疾病通報率,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職業傷病診治網絡、職業疾病通報、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傷害之定義如下:(一)職業傷病診治網絡:指防治中心建立服務區域內符合補助資格,且有通報職業傷病意願之醫療機構所構成之合作網絡。(二)職業疾病通報:指通報職業疾病個案至本會所指定之職業疾病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且經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確認為職業疾病之通報。(三)職業疾病(職業病):指符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者,且確定為暴露於工作活動危害風險因子所致之疾病。(四)疑似職業病:指符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者,且依現有資料研判職業致因之貢獻度未達百分之五十,未能排除與工作相關之疾病。該個案暴露資料雖不完全,尚無法確認為「職業疾病」,而其工作在工業衛生專家評估屬相關疾病高危險群,無法排除疾病與工作之因果關係者。(五)職業傷害:指因職業意外所導致的死亡、傷害或疾病。
3 三、各區防治中心服務區域如下:(一)北區:基隆市、臺北縣、臺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及連江縣等地區。(二)中區: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地區。(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等地區。(四)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地區。
4 四、資格條件:(一)職業傷病診治網絡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網絡醫院)資格:1.職業病門診網絡醫院:具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並開設職業病門診及該門診醫師具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資格。2.非職業病門診網絡醫院:具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並開設一般門診及該門診醫師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但需證明服務區域內除防治中心、本會已登錄之網絡醫院及前目之職業病門診網絡醫院外,未有其他執業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者。(二)職業疾病通報者資格:服務於行政院衛生署核發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且具醫師執業執照。但不含前項開設職業病門診之網絡醫院醫師。
5 五、申請期間: 由本會每年定期公告之。
6 六、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之網絡醫院應檢具下列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向防治中心提出申請:(一)各區防治中心建構全國職業傷病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申請表。(二)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證明、開設職業病門診時間表單及門診醫師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等文件影本。 職業疾病通報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醫師執業執照證明文件。
7 七、審查登錄作業程序:(一)防治中心應於受理申請後三日內,檢送前點申請文件送管理服務中心審查。(二)管理服務中心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查,將符合資格者,送本會核定,並登錄為網絡醫院或職業疾病通報者。
8 八、補助作業程序:(一)補助期間為本會登錄日期後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已經本會登錄為網絡醫院,且持續開設職業病門診服務者,得由防治中心檢附證明文件送本會核定,補助期間溯至該年度一月一日。(二)網絡醫院應將實際開設門診數、職業疾病通報醫師與通報量、補助收據及證明文件,或職業疾病通報者應將職業疾病通報量、補助收據及證明文件於每年六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送防治中心審查。(三)防治中心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彙整前款資料送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四)管理服務中心應於受理前款資料後,於五日內完成審核,並製作補助費彙總表送本會核定後,辦理撥款作業。
9 九、補助標準: 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之補助標準如下,必要時,本會得調整之:(一)開設職業病門診之網絡醫院,每週最多補助二診次,每診次補助網絡醫院新臺幣二千元。(二)前款開設門診診治之個案,經醫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並通報至通報系統和檢附疑似職業病報告及轉介單至防治中心,並經防治中心實際提供診治服務診斷為職業疾病者,每一個案,另予補助通報醫師新臺幣四百元。診治之個案經診斷為職業疾病,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管理服務中心確認為職業疾病者,通報一名職業疾病案例,另予補助通報醫師新臺幣三百元。(三)開設非職業病門診之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不補助開設門診費用。但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疾病轉介與通報之補助費,比照前款之規定。(四)前二款之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疾病通報案例有檢附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或完整職業病診斷報告者,每份報告補助通報醫師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10十、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之義務與責任:(一)網絡醫院之義務及責任:1.辦理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傷害個案通報:應依本會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網絡醫院職業傷病通報程序書、管理服務中心之職業傷病個案通報規定辦理。2.參加所轄防治中心或管理服務中心舉辦之相關活動:應參加所轄防治中心或管理服務中心舉辦之相關個案研討活動。3.配合管理服務中心實地查核:本會、所轄防治中心及管理服務中心實地查核業務時,網絡醫院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4.開設職業病門診者,應有使勞工可清楚辨識門診時間之標示、將門診資訊登載於該網絡醫院之門診時間表單或網路及使醫療機構內掛號或服務台相關人員清楚瞭解該職業病門診的服務,協助職業傷病勞工看診。5.開設職業病門診者,應掛置本會提供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字樣標誌掛牌。(二)職業疾病通報者之義務及責任:辦理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傷害個案通報。
11十一、督導考核: 防治中心對於所轄網絡醫院,應負督導及協助之責。 本會得查核或會同管理服務中心實地查核防治中心及網絡醫院。
12十二、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管理:(一)網絡醫院有補助資格條件不符、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未親自門診、未辦理職業疾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傷害個案通報或未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等情形,或職業疾病通報者有補助資格條件不符或通報不實者,本會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給付之補助費用。(二)有前款事實者,本會將其列為三年內不予補助對象,涉有刑責者,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三)網絡醫院或職業疾病通報者經本會登錄後,得隨時退出。但需以書面文件方式向本會申請退出。(四)網絡醫院職業疾病和疑似職業病通報績效未達該年度總通報量百分之三者,本會得要求提出說明,未提出說明或無正當理由者,得列為一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績效優良者,得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