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命令

所謂扣押命令,指執行法院所為凍結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處分權之執行行為而言,此與動產、不動產之查封同其作用。

扣押命令

指執行法院所為凍結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處分權之執行行為而言,此與動產、不動產之查封同其作用。依強執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此項凍結債權之方法,亦曰禁止處分命令或扣押程序。

扣押命令又分為三一、禁止收取命令,即禁止債務人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命令。二、禁止為其他處分之命令,即禁止債務人為收取債權以外之處分之命令。例如讓與、免除、抵銷或允許延期等是。三、禁止第三人清償命令,即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之命令。以上三種命令,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併用,始足以達凍結債權及便於換價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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