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查封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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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封之目的,乃保全債權之清償,故「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敷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但由於我國採平等主義者,他債權人可參與分配,事實上無法防止超額查封。

    禁止超額查封

    查封之目的,乃保全債權之清償,故「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敷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禁止超額查封,此一規定,於採優先主義國家,債權人就查封物賣得價金有優先受償權,易於貫徹。於採平等主義者,他債權人可參與分配,事實上無法防止超額查封。本法採平等主義為原則,故上開規定,為訓示規定。至所謂「債權額」,指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金額。所謂「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強制執行之費用。查封超過上述限度者,債務人得檢具證據,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超過部分之查封,以資救濟。其異議有無理由,則以裁判時有無超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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