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分局偵查隊副隊長董嘉禎表示,依照以上案例,在記者會公開場合,偷拍女性裙底的行為,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可能會觸犯刑法妨礙祕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拍攝者如把偷拍照片賣給他人,可能觸犯刑法第315-2條規定,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販賣私處照片還可能涉嫌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的「妨礙風化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警方指出,由於「妨礙祕密」等罪是屬於告訴乃論,所以像以前許多商展場合或捷運廁所的「偷拍之狼」,只要當事人提告,警方多會將嫌犯移送法辦。
但目前坊間某些報章雜誌動輒刊登女星、藝人等走光照片,如無法舉證拍攝者是涉及「故意偷拍」的狀況,加上當事人多基於不願得罪媒體而不主動提告,警方也就無從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