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基法中工資的定義及內容,本文以下簡介之。
為明確工資之概念,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此為勞動基準法對工資之定義。此一條文之內容包括下列各項:一、工資乃勞動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二、工資之名目繁雜,得稱為工資、薪金、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三、工資之給付方式得為計時或計件制度。四、工資得以現金或實物給付。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下列給付排除於工資範圍之外:
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