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派遣,乃是派遣公司之雇主,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於得到勞工同意,維持勞動契約關係之前提下,使其在要派公司事業主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該勞工與要派公司事業主間並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
所謂派遣,乃是派遣公司之雇主,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於得到勞工同意,維持勞動契約關係之前提下,使其在要派公司事業主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該勞工與要派公司事業主間並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至於「勞工派遣業」,一般而言係指以勞工派遣為業務內容之事業單位。一般而言,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間,僅存有勞動力使用之指揮命令關係。至於基於勞動契約關係成立而發生之雇主義務,則係存在於派遣公司,因此就要派遣公司而言,雖對派遣公司應負擔給付派遣費用之責任,但對派遣勞工卻無直接給付工資之義務。派遣勞工基於勞動派遣契約之約定,必須履行在要派公司服務之義務。因此派遣勞工接受要派公司之指揮命令服勞務時,就誠信原則而言,自然必須有履行服從要派公司雇主命令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