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原則上由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或辯護律師)主導,法官則以仲裁者的角色居中裁判,原則上不再主導調查證據,只例外基於公平正義考量、發現真實必要之情形下,才依職權調查證據。如此之訴訟制度,因尚保留部分「職權主義」精神,司法院稱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公平法院係人民對司法制度之基本要求,司法院係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滿足人民這項要求自屬責無旁貸。就刑事訴訟制度發展而言,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雖係世界潮流趨勢,惟全世界目前並無一個國家採行純粹百分之百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司法院依據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有關改革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所研採之制度,與美國式所採陪審制-法官無職權調查證據義務,近乎百分之百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同;又雖與日本同採法官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但因我國不仿日本之「起訴狀一本主義」,而係採「卷證併送」制度,是以我國所採之制度,當事人進行精神雖比「職權主義」強些,但仍不及日本之制度。司法院之所以為此設計,出發點係針對吾國國情需要與人民的立場。簡言之,新制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有關證據調查將由法官「應依職權」進行之規定,改為原則上由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或辯護律師)主導,法官則以仲裁者的角色居中裁判,原則上不再主導調查證據,只例外基於公平正義考量、發現真實必要之情形下,才依職權調查證據。如此之訴訟制度,因尚保留部分「職權主義」精神,司法院稱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