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真實發現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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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為確實發現起訴案件之事實真相,以達毋枉、毋縱之境地,俾符刑事訴訟之目的,發揮保障人權之作用,是以法院本身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亦即查明事實真相)之職權且此事實之真相必須達到無枉、無縱之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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