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因指派剛取得醫師執照滿3個月的醫師為病患急診,卻未診斷出病患骨折,遭病患提告求償。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醫院應賠病患新台幣337萬餘元定讞。
現年33歲的陳姓女子,民國90年12月間因車禍右腳劇痛,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診。醫院指派取得醫師執照3個月的傅姓醫師為陳女急診,但傅姓醫師未診斷出陳女右腳骨折,僅以挫傷治療,造成陳女後續看診時,診療醫師以治療挫傷方式,為陳女針灸、按壓、外敷。
陳女因治療多時卻始終感覺不適,決定轉看骨科,骨科醫師於91年11月間,調出陳女急診時拍攝的X光片,才發現陳女腳部骨折,但陳女已因錯誤診療方式,腳板數十塊骨頭移位,無法癒合。陳女因而向醫院及看診醫師提告求償,要求醫療費、減少勞動力損害等賠償。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認為,醫院指派取得醫師執照3個月的醫師為陳女急診,雖未違法,但與一般民眾觀念中,前往教學醫院可受較專業的治療,明顯悖離,認定醫院有瑕疵,判醫院應賠陳女醫藥費、勞動力減少損害及精神撫慰金337萬1028元。
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