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的概念。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照行為地法係屬例外,為一補充規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係採以行為地法為例外之立法,即法律行為之方式,原則上應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係指應依法律行為之實質所應適用之法律,而如例外的依場所支配行為之原則依行為地法可使該法律行為之方式具備者亦可。此種準據法與補充規定之採擇,其立法目的言,在於促使契約方式之易於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