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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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程序法中的「教示」制度。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表明其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該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即係教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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