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涉及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必須由立法者以立法方式規定,不得委諸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稱之為國會保留。因此法律保留之程度,依事項之重要性分為三個層次:
1、極端重要者:限於國會自行立法規範(絕對法律保留)
2、一般重要者:國會得授權行政機關以授權命令定之,惟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相對法律保留)
3、無重要性者:無庸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