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與「認可」

許可 vs 認可

「許可」係對特定人解除一般人所負之不作為義務,屬於廢除處分中之消滅義務處分,例如建築執照之發給等。即行政機關就禁止一般人所為之行為,對符合法律要件之特定人解除其禁止,以回復原屬於人民之權利。未經許可之營業,得科處行政罰,但買賣行為在民法上原則具有效力。

「認可」係指當事人之法律行為,未得國家之同意,即不能有效之成立,類似對民法效力未定之行為加以終局之決定,屬於補充處分。換言之,認可須先有私人之法律行為存在為前提,由國家同意該行為而補充其效力,使其發生法律上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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