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非由於當事人故意造成者,為善意超額保險,通常係因保險標的折舊或跌價所形成。由於當事人並無惡意,故保險契約仍屬有效,但在損失填補原則之限制下,發生下述之效力:一、當事人在保險發生前發現者,得通知他方,要求按保險價額比例減少保額及保費。二、保險發生後始發現者,保險金額依法降低至相當於保險價額,形成足額保險,依足額保險理賠,超過部分之保費則應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