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股息又稱建業股息或建設利息或工事利息,乃股份有限公司於開始營業前,在一定條件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將股息分派於股東之謂。其立法理由,公司在開始營業前,原則上不得分派股息。惟例外為鼓勵大企業之設立與經營,對於非長期籌備無法完成之礦業、大工廠、鐵路、運河及水電等之經營,皆與國計民生有關。若於長期間內,無分派股息之機會,則人人將裹足不肯投資,致影響股東之招募,故有建設股息制度之規定。依本法之規定,其要件有三(公司法第234條第1項):
一、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
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三、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於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