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

時效取得,乃占有他人之物,繼續達一定期間而取得其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制度,我民法於物權編設其規定。民法第768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768條之1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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