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的解除與終止

契約的解除,指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的效力,溯及於訂約之時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解除權的發生,有由於契約約定者(約定解除權),有由於法律規定者(法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的發生事由包括:一、給付遲延(民法第254條)。二、給付不能(民法第256條)。三、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準用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規定)。
契約的終止,指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意思表示。此項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應向他方當事人為之。終止權的行使,亦不妨礙損害賠償的請求(民法第2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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